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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成旺与施道翠、吴光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旺,施道翠,吴光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63号申请人:张成旺,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章华国,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施道翠,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光甫,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旺与被执行人施道翠、吴光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6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广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委托该院执行本案,该院已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心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