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龙口市山鑫采石场与龙口市石良镇谭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山鑫采石场,龙口市石良镇谭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山鑫采石场。被执行人:龙口市石良镇谭家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山鑫采石场与被执行人龙口市石良镇谭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商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