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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海宝与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宝,杨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416号原告孙海宝,住通河县。被告杨红军,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宝诉被告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宝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孙海宝负担。审判员  陈思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