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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