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任海涛与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涛,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601号原告任海涛,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社。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涛诉被告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海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86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8600元。二、查封担保人张润芬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院4号楼2单元10层136号房屋一套。三、查封担保人刘风琴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1号11号楼4单元15层195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张 政人民陪审员 刘路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娟-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