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万文耀与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耀,甄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万文耀,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委托代理人薛鹏泽,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勇,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原告万文耀诉被告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文耀及委托代理人薛鹏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甄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文耀诉称,2012年被告甄勇承包唐县新建的御景西城土建工程,期间原告给被告送沙子和水泥,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部分材料款,现尚欠原告71790元至今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刚开始被告以对方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推拖,现在被告是人找不到,电话也不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材料费7179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甄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开始,原告万文耀给被告甄勇承包的唐县御景西城土建工程送沙子和水泥,每次原告送货后被告都出具收据,被告甄勇于2012年6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沙子款叁万玖仟陆佰伍拾元(39650元)甄勇(指纹)2012年6月12日”;被告甄勇于2012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沙子款叁万陆仟肆佰元整(36400)甄勇(指纹)2012年11月25日”、“今欠到水泥款99T×260元=25740元贰万伍仟柒佰肆拾元甄勇(指纹)2012年11月25日”,被告于2012年麦秋后给付原告欠款20000元、2013年2月1日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剩余7179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出具的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甄勇向原告万文耀购买沙子和水泥后拖欠货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起诉要求给付,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甄勇给付原告万文耀材料款7179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被告甄勇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  刘亚朝审判员  管伟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