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龙振水与蒋振华、湘阴县振昌木业有限公司、岳阳湘阴县振昌木业有限公司、危超、周浩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龙振水,蒋振华,湘阴县振昌木业有限公司,岳阳湘阴县振昌木业有限公司,危超,周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申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龙振水。委托代理人冯木良,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振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湘阴县振昌木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岳阳湘阴县振昌木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危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浩。申请再审人龙振水因与被申请人蒋振华、湘阴县振昌木业有限公司、岳阳湘阴县振昌木业有限公司、危超、周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龙振水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危超、周浩不是振昌木业公司的承包人,龙振水与危超、周浩不是合伙关系,危超、周浩与刘伟签订的《合作书》是个人合伙协议;原审在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和不足之处,��请再审人龙振水的经常居住地在台湾新竹县,原审法官将法律文书送至湘阴县玉华乡来龙村,以致申请人未能及时收到判决书错过了上诉时间。申请再审人龙振水为支持其再审理由提供了如下证据:1承包合作经营合同书、2合作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申请再审人龙振水与被申请人危超、周浩以及湘阴县振昌木业有限公司、岳阳湘阴县振昌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刘伟是否系共同债务人,案外人刘伟是否应参加诉讼,是否应承担债务,原判亦没有作出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申请再审人龙振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彭艳平审判员 傅亚吉审判员 康军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