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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李甫、刘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甫,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刘利,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李甫、刘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甫、刘利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甫、刘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