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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梅与被告熊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熊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刘玉梅,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熊美娥,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与被告熊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梅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