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梅与被告熊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熊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刘玉梅,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熊美娥,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与被告熊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梅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