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吕家仁与张高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家仁,张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吕家仁,男,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张高波,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家仁与被执行人张高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7)龙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