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熙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绍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恒熙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绍伟,烟台伟运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吉正建材有限公司,秦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恒熙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绍伟,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夼镇宋村xxx号。被执行人烟台伟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姚哥庄村。被执行人莱阳吉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经济开发区隆茂街北首。被执行人秦正云,女,1967年4月1日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夼镇宋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恒熙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绍伟、烟台伟运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吉正建材有限公司、秦正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15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