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方婷雯与上海宝梵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非因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婷雯,上海宝梵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方婷雯。委托代理人曾盛嘉,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梵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骊。被告上海因非因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婷雯诉被告上海宝梵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因非因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婷雯于2015年4月10日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方婷雯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婷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