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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拥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拥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江。委托代理人沈昌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拥兵。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天房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拥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胜天房产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将人民币30万元转入彭拥兵在《和解协议》中指定的银行帐户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苏川审判员  唐晓兰审判员  石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姝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