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定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康与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付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刘康,男,汉族,38岁,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付明,男,汉族,43岁,住四川省泸定县。原告刘康诉被告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光蓉独任审理,原告刘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康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康负担。审判员 刘光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