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贺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72号原告贺某,女。委托代理人成彩霞,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