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赵志强,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廖洪宇,万源市罗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永朋人民陪审员 田逢春人民陪审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