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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08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与谭群英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谭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872-2号原告:王小龙,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谭群英,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87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谭群英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谭群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