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永安五金配件厂和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永安五金配件厂,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安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底岭下马鞍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L0792663-4。代表人李玉珍,厂长。被执行人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646396-0。法定代表人林华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安五金配件厂和被执行人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人民币90012.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债务人民币90012.7元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