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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卢琼贩卖毒品罪一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通刑执字第6号罪犯卢琼,曾用名卢群,女,37岁(1977年9月1日出生)。2014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14)通刑初字第1074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对卢琼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该判决生效后,因卢琼处于哺乳期内,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作出(2015)通刑执字第2号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卢琼暂予监外执行二个月零七日(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后执行机关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以卢琼未在规定期限内到该局报到,且经查找下落不明,处于脱离监管状态为由,建议对罪犯卢琼收监执行刑罚,并附相关材料,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5)通刑执字第5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卢琼收监执行。现卢琼已到案,并反映其已再次怀孕,并提供了首都医科大学潞河教学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巫山县人民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经查,罪犯卢琼现怀孕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卢琼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原(2015)通刑执字第5号收监执行决定书不再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