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段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段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