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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高秀荣、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高秀荣,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负责人XX,行长。被执行人高秀荣,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192号。法定代表人李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高秀荣、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