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4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兴贵与李义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贵,李义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4687号原告罗兴贵。被告李义开。原告罗兴贵诉被告李义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兴贵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兴贵撤回对被告李义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兴贵负担。审 判 长 张朝武审 判 员 商 祥人民陪审员 周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畅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