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阳与李海源、曾宪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李海源,曾宪英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316号原告李阳。被告李海源。被告曾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与被告李海源、曾宪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阳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