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苏泽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泽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盐执字第0012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泽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承堂,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培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泽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该案被执行人盐城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财产位于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指定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便于协调矛盾,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泽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纠纷一案,指定给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葛存珍执行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