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巧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巧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刘巧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巧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淑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刘巧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巧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笑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