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知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新盈模具塑化有限公司与无锡太宇线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新盈模具塑化有限公司,无锡太宇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37号原告张家港市新盈模具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十字港村。法定代表人潘永清。被告无锡太宇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石家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新盈模具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太宇线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新盈模具塑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证据原因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太宇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新盈模具塑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新盈模具塑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太宇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新盈模具塑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人民陪审员 沈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