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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姜猛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猛,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288号原告姜猛,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海涛,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猛与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猛在开庭审理前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猛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姜猛负担。审 判 长  郭克房审 判 员  满冬利人民陪审员  佟来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