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绍明、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一份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绍明,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洪生被告万绍明被告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负责人骆青云,经理。被告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秋生,董事长。被告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和被告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练继勇,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360796****,特别授权。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绍明、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0日以被告万绍明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敏红人民陪审员  陈咏琴人民陪审员  肖春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