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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经本院依法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辩护人尹东旗,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隆尧县城唐尧商城北口百联商场二楼盗窃被害人李某丙上衣兜里的430元现金,后又盗取被害人李某乙试衣服时放在二楼衣架上的外套兜里的120元现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当庭辩称其从李某丙兜里偷了200元,没有偷李某乙的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隆尧县城唐尧商城北口百联商场二楼,利用衣服遮挡盗取被害人李某丙上衣兜内的430元现金,后又盗取被害人李某乙试衣服时挂在二楼衣架上的外衣兜内的120元现金。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隆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从王某处扣押人民币277元。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8日3点多其在百联服装商城二楼上班时见一个身穿黑色羽绒服、烫头发扎辫子、斜挎棕色包的中年妇女在商城一二楼一直转悠也不买衣服,不一会儿一个年轻男子试完衣服后说他丢了一百多元钱。其在城关派出所值班室看到的中年妇女就是那个一直在百联商城转悠的女人。3、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其在百联服装商城二楼上班时见一个40多岁身穿黑色带帽棉袄、留辫子、斜挎棕色小包的妇女总在二楼转悠不买衣服,哪里人多她往哪里凑。后一个男子说他丢了100多元,其让该男子去看监控,过了一会儿一个穿橘红色上衣的女子也说丢了大概500元钱,其也让她去看监控。其从监控录像上看见就是那名妇女在二楼摊位凑到丢钱的那名女子跟前掏那名女子衣服左边的兜,后又把衣服脱下来搭到胳膊上去掏那名女子的兜。之后那名妇女去那个丢钱的男子放衣服的地方转悠了。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其与朋友李某乙到百联商城买衣服,李某乙将外套脱下放到二楼南边的挂件上去试衣服,买完衣服二人去一楼付款时发现钱丢了。其在看录像时一名30岁左右的妇女也说丢钱了来看录像。其从录像上发现一个40岁左右穿黑色带帽棉袄、留辫子、斜挎棕色小包的妇女在丢钱的女人旁边朝她衣服左边外兜里翻了一下,后该妇女将外套脱下放在左胳膊上挡着将那个女人外衣兜里的钱偷了,又到李某乙放衣服的地方转悠了十几秒走了。其怀疑就是那名妇女偷了李某乙的钱,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在百联商城一楼将她抓获。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8日下午2点多两名年轻男子到其办公室要求调取监控录像,其中一名男子称他被偷了120元,后一年轻妇女也到其办公室称被偷400多元。其看录像发现一个身穿黑色带帽羽绒服、深色毛衣、烫头发扎辫子、斜挎棕色包的中年妇女将二人的钱偷走了。经查找其在一楼卖裤子的东侧发现该妇女,后派出所民警将她抓获。6、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其到隆尧县百联商场二楼买衣服,其穿的粉红色外套左侧外兜内放有现金430元左右。14点多其听见二楼一个男子说他的钱被偷了,其摸了一下左侧外兜发现400多元现金也不见了。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一个上身穿黑色羽绒服、烫着头发扎着辫子、斜挎棕色包的女子在其挑选衣服时用她的黑色外套遮挡着将其的现金盗走了,那名妇女就是当时被民警带回派出所的妇女。其被盗现金有4张100元面值的,1张20元面值和1张10元面值的。7、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其和朋友赵某乙去隆尧百联服装商城买衣服,在二楼其将外套脱下放在二楼南边一个衣服挂件上就去试穿衣服,去一楼收银台付钱时发现放在旧衣服内兜的120元钱不见了。后听说还有一个女的也丢钱了,就报警了。其被偷的120元钱是一张100元的和一张20元的面额。赵某乙看了监控,其怀疑是民警带回派出所的那个妇女偷的。8、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18日下午其偷了两个人420元的现金。当天下午2点左右其坐客车到隆尧县城后去了百联商城,在商场二楼见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女子在看衣服,其发现她左侧外衣兜里有现金露着,就用手翻了一下,后其脱下外套搭左胳膊上挡着用右手伸到那名女子左侧外衣口袋偷了大概300元至400元,面额都是100元的。之后其看见一件男式衣服在架子上挂着,就伸到那件衣服里面的口袋偷了120元现金,面额是1张100元的和1张20元的。其把钱握在手里一着急掉了200多元,剩下的200多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其在商场一楼被发现,后被公安人员带回派出所。当时其留着辫子,斜跨棕黄色包,身穿黑色裤子,就是监控录像里在2014年3月18日14时9分左右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9、监控录像光盘。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称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有异议,辩称其只偷了李某丙200元,没有偷李某乙的钱,但其质证意见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相矛盾。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十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55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桂法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姬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