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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蓝某某、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蓝某某,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谌某某,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蓝某某、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款项付清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继东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