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荣香、王永泉、王琪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济南凯翔运输有限公司、马侠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香,王永泉,王琪,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济南凯翔运输有限公司,马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237-1号原告:张荣香,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陵县。原告:王永泉,男,汉族,1935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王琪,女,汉族,1998年3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荣香系王琪之母。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被告:济南凯翔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马侠,女,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张荣香、王永泉、王琪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济南凯翔运输有限公司、马侠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张荣香、王永泉、王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XX(马侠之夫)等40万元的现金或者相同价值的物品,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4)平保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将XX40万元的现金或者相同价值的物品予以查封。现查明XX已死亡,上述款项查封到期,原告申请对该款继续查封,故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马侠之夫XX名下40万元的现金或者相同价值的物品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宝兴人民陪审员  程砚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