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迟春岷。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