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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迟春岷。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