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西安金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未民初字第03891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任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3891号原告西安金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新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浩,男。委托代理人李青,女,系任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被告已履行义务,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军审 判 员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