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松执字第004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与杨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杨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执字第0043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龙、陆由坤,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琼,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宿松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松民二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松民二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琼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和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80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琼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张家边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琼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张家边支行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