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凡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凡芹,陈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53-2号申请执行人杨凡芹,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国阳,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凡芹与被执行人陈国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线索,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