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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志斌与黄堃、刘建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全,黄堃,周志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54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全,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2010年11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堃(曾用名黄波),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周志斌,住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全、黄堃、周志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全、黄堃、周志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黄堃、周志斌、刘建全经密谋抢劫后,持仿真枪、匕首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金狮华庭旁的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处,以被告人黄堃持仿真枪顶住被害人邱某的头部,被告人周志斌用匕首顶住被害人邱某的腰部,被告人刘建全看风、动手劫走被害人财物并联系接应车辆的分工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邱某900元。2014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黄堃、周志斌、刘建全经密谋抢劫后,持仿真枪、匕首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龙头市场对面的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处,以上述同样的分工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7000元、黄金戒指1枚、三星I9220手机1部。经鉴定,涉案黄金戒指价值2644元、三星I9220手机价值661元。被告人黄堃、周志斌于2014年11月2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建全于2015年1月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堃、周志斌、刘建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结合被告人黄堃、周志斌、刘建全抢劫的次数、价值、均如实供述及被告人刘建全系累犯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堃、周志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建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建全、黄堃、周志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全、黄堃、周志斌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邱某的报案陈述、对被告人刘建全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的照片指认;被害人张某的报案陈述及其对案发点、视频监控截图的照片指认;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鉴(2014)1127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花)鉴(痕)(2014)4号枪支、弹药鉴定书;穗公花勘(2014)C237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监控录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0)番法刑初字第1390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黄堃的供述、对被告人刘建全、周志斌的辨认笔录及其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赃物、摩托车、视频监控截图的照片指认;被告人周志斌的供述、对被告人黄堃、刘建全的辨认笔录及对涉案赃物、作案地点、摩托车、作案工具的、视频监控截图的照片指认;被告人刘建全的供述、对被告人黄堃、周志斌的辨认笔录及对涉案赃物、作案工具、视频监控截图的照片指认;被告人黄堃、周志斌、刘建全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全、黄堃、周志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全、黄堃、周志斌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建全、黄堃、周志斌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刘建全、黄堃、周志斌结伙持械实施抢劫二次,抢劫财物价值11205元,可以增加刑罚量;2.被告人刘建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刘建全、黄堃、周志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与上述相同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赃物的起获情况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周志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缴获的作案工具鸭舌帽三顶、黑色手枪状物体1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丽静人民陪审员  陈伟霞人民陪审员  毕婉微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审员代理书 记 员  陶志敏曾敬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涉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