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201号王某,女,农民。郭某,男,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生育儿子郭某(××××年××月××日出生)。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不分青红皂白打骂原告,于2014年8月5日被告甚至将原告耳朵打伤,平时被告对家庭生活和孩子不尽义务,不闻不问,原告在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只好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离婚处理。被告郭某辩称,我不同意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我和原告2004年相识的,我们共同生活了十年,我对原告婚前的孩子和原告父母和亲戚一直都很照顾。那次打了她一个耳光是因为我早上回去她没在家住。我年龄大了,孩子也无法抚养,我也没有地方住,还有很多外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的身份;赤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赤城县赤城镇兴仁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王某和郭某于2008年一直居住在兴仁堡村;赤城县人民法院门诊病历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5日曾在赤城县县医院就诊。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儿子郭某(××××年××月××日出生)。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有时生气吵架,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因为生活琐事有时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自己的婚姻及家庭,加强沟通和理解,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一定能够改善。为了挽救一个家庭,促进社会和谐,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王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 平审判员 孙秀荣审判员 郭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