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施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87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农民,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酒后驾驶闽C×××××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嘎啦”KTV大门口行驶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好莱斯登”酒店大门口处时,因停车问题,同车人员洪明凯与酒店保安邓伟发生纠纷。后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理纠纷时发现被告人施某涉嫌酒后驾车,将其查获。经泉州成功司法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告人施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88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了扣押的闽C×××××小型轿车照片、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酒后驾驶闽C×××××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嘎啦”KTV大门口行驶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好莱斯登”酒店大门口处时,因停车问题,同车人员洪明凯与酒店保安邓伟发生纠纷。后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理纠纷时发现被告人施某涉嫌酒后驾车,将其查获。经泉州成功司法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告人施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88mg/100ml。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施某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邓伟、洪明凯、何斌证言,证实被告人施某于2015年1月30日1时许酒后驾驶闽C×××××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嘎啦”KTV大门口行驶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好莱斯登”酒店大门口处时,因停车问题,同车人员洪明凯与酒店保安邓伟发生纠纷。后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理纠纷时发现被告人施某涉嫌酒后驾车,将其查获。2.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警方提取被告人施某的血样情况。3.泉州成功司法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从施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0.88mg/100ml。4.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经过的报告文件、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财物入库及出库清单、工作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口信息、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实案件的查破及抓获被告人、查获涉案机动车的经过、被告人施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有效证件等;5.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证实被告人施某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事实。6.被告人施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1月30日1时许酒后驾驶闽C×××××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嘎啦”KTV大门口行驶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好莱斯登”酒店大门口处时,因停车问题,同车人员洪明凯与酒店保安邓伟发生纠纷。后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理纠纷时发现被告人施某涉嫌酒后驾车,将其查获。后经泉州成功司法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告人施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88mg/100ml。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预缴罚金系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逢其审 判 员 陈永哲人民陪审员 陈天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陈斌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