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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边宝平与吴亚军、吴连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宝平,吴亚军,吴连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宝平,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万芳,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亚军,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连军,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飞,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边宝平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边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万芳与被上诉人吴连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退还上诉人边宝平。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牛 锐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艳函甘泉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本案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核实。一是关于工程价款的问题,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应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元计算人工费用,现被上诉人只做了基础工程,原审法院就仅凭被上诉人及其证人所述的价格予以认定人工费用有欠妥当,况且对该部分事实双方当事人存有较大争议,原审法院应予以进一步查证核实。二是关于工程质量的问题,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做的井坑深浅不一致,根据看现场的情况,对该部分事实确实尚未查清,有待进一步的审查核实。综上,建议原审法院对以上问题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考虑予以进行相关的鉴定活动,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