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忻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俊与被告山西信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俊,山西信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商初字第316号原告张国俊,男,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被告山西信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转盘西。法定代表人于静茹,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国俊与被告山西信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国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庆华审判员 宁彦华审判员 彭秀梅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