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三初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引弟(娣)与被告万荣县三凤高级中学、王秀兰、薛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引弟,万荣县三凤高级中学,王秀兰,薛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437-1号原告李引弟(娣),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万荣县三凤高级中学地址万荣县法定代表人王秀兰,负责人被告王秀兰,女,1959年2月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薛耀林,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万荣县,系王秀兰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引弟(娣)与被告万荣县三凤高级中学、王秀兰、薛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引弟(娣)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薛耀林所有的位于五一东街北侧国税局家属院的房产价值2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引弟(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李引弟(娣)提供担保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的存款贰万元(账号:******)予以冻结。对原告李引弟(娣)提供担保的姚志鹏位于万荣县新建中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查封。二、对被告薛耀林所有的位于五一东街的房产价值20万元采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