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肥东县绿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肥东县绿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绿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肥东县绿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被执行人:肥东县绿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纯连被执行人:肥东县绿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苏纯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肥东县绿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肥东县绿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东县绿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肥东县绿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40.3元(其中执行款本金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0.3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