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金乡县供电公司与金乡县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乡县供电公司,金乡县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金乡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文峰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聪,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金乡县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缗南一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殷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金乡县供电公司与原审被告金乡县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8)金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复查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