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通河县。法定代理人高某某,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刘某,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8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邴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