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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通河县。法定代理人高某某,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刘某,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8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邴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