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翁益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翁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被执行人:翁益华。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翁益华对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享有的10%的股权。因该股权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翁益华对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享有的1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辉执行员 林 申执行员 吕辉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茜茜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4号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益华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5、83-6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翁益华对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享有的10%股权登记在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翁益华对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享有的10%的股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翁益华对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享有的10%股权变更登记为柯敏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805310615)所有。特此通知!附:(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5、83-6号执行裁定书各壹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宁波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沙巷。组织机构代码76963562-X。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翁益华,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沙巷村9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402044838。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2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3月6日委托浙江时间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翁益华对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享有的10%股权。竞买人柯敏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805310615)以8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翁益华对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享有的10%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柯敏辉所有;二、买受人柯敏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辉执行员林申执行员吕辉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