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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6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字(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了×××号银联信用卡,开卡以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截至案发,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87.0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张某某拒不归还。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案发后,张某某家属代其偿还全部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办卡信息、户籍证明、证人沈某某、陈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部返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滨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