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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22号申请人淮安市淮阴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淮阴质监局)。法定代表人孙开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包劲松,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辰安装公司),营业执照号320800000003342,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兵。2014年10月27日,申请人淮阴质监局对被申请人作出(淮淮)质技监罚字(2014)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4年7月29日,申请人接投诉举报“淮阴月亮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称月亮电机公司)10KV用电工程安装使用的电力变压器涉嫌以假充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月亮电机公司项目安装使用的变压器为徐州巨腾变压器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S11-M-630/10,数量3台。经调查,月亮电机公司10KV用电工程是东辰安装公司承包安装施工的,明确要求选用S11-630KVA油浸变压器,性能参数达到国标;东辰安装公司与月亮电机公司工程合同中对主要设备元器件明确说明变压器选用S11-630KVA油浸变压器。根据行业标准规定,S11-630KVA油浸变压器中线圈导线材质应为铜导线。经进一步调查,该3台变压器是东辰安装公司从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而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又是在2013年10月11日从江苏徐州巨腾变压器有限公司购买(双方签订合同中对线圈材质明确要求为半铜)。后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半铜半铝S11-630KVA油浸变压器和高、低压柜一起打包销售给东辰安装公司,供其在月亮电机公司10KV用电工程安装中使用。经两次通知东辰安装公司到我局提供材料并配合调查处理相关问题,该公司均未按照要求配合调查。该批产品销售价为47000元/台,货值141000元,因货款尚未结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东辰安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变压器;2、没收违法销售的以假充真的S11-M-630/10型变压器叁台;3、处货值1.5倍罚款计211500元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淮阴质监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经催告程序,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阴质监局申请执行(淮淮)质技监罚字(2014)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项无正文)审判长 包   文   斌审判员 孙亚峰审判员徐银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陆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