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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文善会、黄慧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任,陈耀,文善会,黄慧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任。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耀。被申请人文善会(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黄慧蓉。申请再审人陈任、陈耀与被申请人文善会、原审被告黄慧蓉身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温瑞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温瑞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于2013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陈任、陈耀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陈任、陈耀申请再审超过上述期限。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任、陈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德朝审判员  朱小微审判员  戴大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