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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顾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务工。因嫖娼,于2010年9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08年1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09年3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600元;于2010年9月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7000元;于2011年2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600元;于2011年10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8700元;于2013年6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19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12日间,被告人顾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沈建中、熊国伟、顾国良、王成叶、XX方、施跃娟、王杰、王琍勤等人,多次在平湖市钟埭街道的新贝特大酒店和当湖街道的随缘茶楼、嘉叶茶楼、白金汉爵大酒店棋牌室等地方,以“筒子功”、“牛牛”等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5950余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顾某处扣押现金2850元及麻将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595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但被告人顾某曾多次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850元及麻将牌一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顾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丹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佳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