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夏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发涛、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夏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夏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斌审 判 员 张 文 霞代理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丽玲” 搜索“”